我在德國經營公司10年,前7年的業務來源都是B2B客戶,公司規模不大,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研發和生產,精力只夠服務好幾十個德國實體店商戶。
所以幾乎所有的客戶都是持續了好幾年的交往。
說得上是互相依賴和互相信任,非常穩定。
但是市場變化太快,經濟下行的時候,德國人的騷操作,的確刷新了我的眼界,拉低下限。
一、他們拿破產嚇唬我們,結果根本沒倒閉?
去年12月,我收到一封郵件,來自我們一個長期合作的德國B2B客戶,開頭還挺客氣:
“非常抱歉,我們從夏天開始資金鏈就出現了問題,現在稅務師正在幫我們做調整,目前的計劃是申請破產……具體情況我們下周再聯系。”
我心里瞬間一沉。
因為從8月份開始,他們的貨款就一直拖著沒付。我們的財務部發了三封律師函警告,要求他們盡快結清款項,結果等了四個月,他們直接甩了一句:“我們要破產了,錢沒了。晚點再付。”
幾天后,他們發來了正式破產流程的法律文件,說明他們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無法支付這四個月的貨款,但可以退回部分還沒賣掉的庫存,作為“補償”。
我掂量了一下,賬面上虧損已經是既定事實,但至少能拿回一部分庫存,總比一分錢拿不到強。
于是,我們同意了,拿回了一部分剩余貨物。這場所謂的經濟糾紛,雙方“達成一致”,案件終結。
結果,才過去兩個月,2月份,我一查系統,發現這家公司又開始下訂單了!
???
你們不是破產了嗎?怎么又活過來了?
二、他們到底在玩什么套路?
我立馬去問公司法律顧問:“他們不是已經申請破產了嗎?現在怎么還在運營?是換了個新公司嗎?”
法律顧問翻了翻記錄,回答讓我更懵:“沒有,他們用的還是原來的公司名,沒有新注冊公司。”
“那他們的破產申請呢?”
“他們確實提交了破產流程的文件,但破產程序在德國是需要時間的,也許他們在中途終止了破產程序。”
好家伙,這意思是:
他們當時拿破產嚇唬我們,讓我們放棄追債,還回庫存。
結果,他們的公司根本沒破產,兩個月后照樣活蹦亂跳地下單了。
我們四個月的貨款就這么打了水漂?
而且我翻看了這四個月的訂單量,比他們2023整個年度采購量還高30%
所以,不論律師怎么說,在我心里,這就是從一開始就計劃好的“商業欺詐”。
三、德國內貿賬期 vs. 中國內貿賬期
在德國,B2B交易一般不會是“現款現貨”,而是采用“賬期付款” (Zahlungsziel) ,也就是貨到了之后,一定期限內付款。
常見的德國賬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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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內付款 (Netto 14 Tage) :小金額交易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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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賬期 (Netto 30 Tage) :標準企業賬期,德國公司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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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賬期 (Netto 60 Tage) :一些大企業、供應鏈關系復雜的行業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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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賬期及以上:個別情況下存在,但通常會有額外的信用審核。
相比之下,中國的B2B交易模式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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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款現貨:小企業之間,尤其是非長期合作客戶,基本都是先付款再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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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 + 尾款:先付30%~50%,發貨后再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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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結模式:類似德國賬期,但大多限制在30天內,超過30天通常需要額外的擔保。
所以,在德國,公司拿到貨物后,理論上應該在30~60天內支付貨款。
但這家客戶從8月拖到12月都不付錢,最后直接甩出“破產”大招,明顯是在玩“賴賬戰術”。
四、既然他們還活著,我們能再要回貨款嗎?
聽完法律顧問的解釋,我怒氣沖沖:“他們當初說破產,我們才接受他們退貨,現在他們根本沒破產,難道我們的損失就這么算了?”
法律顧問攤手:“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法律上,這個債務已經結束,沒辦法再追討了。”
“但他們當初是騙我們的啊!”
“從法律角度看,他們當時確實提交了破產申請,但破產程序沒有走完,所以不算欺詐。你當初同意了退貨方案,就意味著放棄了債務索賠權。”
我徹底無語了。他們用法律的邊界,正大光明地鉆了空子。
五、我們還能跟他們繼續合作嗎?
當我問營銷經理:“這家客戶還在下單,我們要給他們供貨嗎?”
營銷經理倒是想得很開:“只要他們按時付款,我們還是可以少量供貨的。”
???
三個月前剛剛賴掉我們四個月貨款,準確地說幾乎是2023年整年的采購金額?現在他們重新開始下單,我們還要供貨?
營銷經理聳肩:“畢竟是合作多年的客戶,我們不能感情用事。”
我:我感情用事?這分明是商業風險管理問題!
雖然我們雙方爭執不下。但最后我也妥協了,規定了這家公司以后采購,只提供小量成品。
大約是跟它規模差不多的公司的七成采購量。
多了不提供。
六、以后如何避免掉入“假破產”的坑?
這次事件讓我狠狠長了個教訓,在德國B2B生意里,如果客戶長期拖欠貨款,千萬不能等太久!
我應該在第一個賬期30天,沒收到貨款的時候就發去警告信,但我沒有。而是第60天發去了第一次,之后每個月發一次。
在他們欠款的情況下,訂貨依舊給他們發貨。
在律師的講解下,我明白了,我當時立即就應該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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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查詢客戶信用狀況:德國有信用機構 (如Creditreform、Schufa) ,可以查詢客戶的信用評分。如果分數持續下降,說明他們的財務狀況惡化,此時必須立即收緊賬期,甚至暫停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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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給長期拖欠貨款的客戶“好心寬限”:在德國,欠款拖延超過30~60天,供應商完全可以收取滯納金 (Verzugszinsen) ,甚至通過律師起訴。但如果一直等著客戶“自覺付款”,那就是天真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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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更嚴格的付款條款:對于高風險客戶,可以要求“預付款 + 貨到付款”模式,而不是標準的30天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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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談判時,盡量保留索賠權:如果客戶聲稱要破產,要求談判解決方案,必須咨詢律師,確保協議里不放棄全部索賠權。
七、商業世界,沒有天真的“信任”
這家客戶的操作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但對我們來說,就是一場赤裸裸的商業欺詐。
他們用破產流程當作盾牌,成功賴掉了約上一年度一整年的采購量貨款,然后兩個月后若無其事地繼續做生意,甚至繼續找我們供貨。
商業世界里,不能總想著吃虧是福,畢竟我們是來賺錢的,不是做慈善的。
如果一個客戶曾經能隨隨便便賴掉你的錢,那下一次,他們完全可以再來一次。
順便一提,在德國就算是一個空殼公司,沒有資產、一兩年都沒有經營活動的情況下,破產的整體費用也要達到三千到一萬歐元左右。通常都是五千歐左右的破產手續費。
破產管理人費用:約 2,000 到 5,000 歐元。
法院費用:約 300 到 1,000 歐元。
律師費用:約 1,000 到 3,000 歐元。
資產清算費用:幾乎為零。
公司注銷費用:約 300 到 600 歐元。
總計:約 3,600 到 9,600 歐元。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銘策MingCe ,作者:李銘筱(德國農業科技公司大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