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費率改革攻堅,動了誰的蛋糕?
盡管基金費率改革在投資者端的直觀感知有限,但對行業而言無疑是一場重要變革,第三階段的改革不僅是對費用數字的調整,更是對基金銷售生態的重構。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財經雜志 ,作者:黃慧玲,編輯:郭楠、陸玲,題圖來自:AI生成
公募基金費率改革步入最后一個重要階段,也是最為復雜的攻堅期。
9月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下稱“意見稿”) ,正式拉開公募基金費率改革的第三階段序幕。
公募基金費率改革自2023年7月啟動,分三個階段推進。第一階段,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費上限普遍下調,直接沖擊基金公司核心收入;第二階段改革聚焦交易傭金規范,約束券商交易傭金費率,打破了分倉傭金領域的灰色操作空間;如今,改革進入第三階段,矛頭直指基金銷售環節的費用體系。有數據測算,第一階段每年將節省投資者費用支出約140億元,第二階段節省約62億元,第三階段節省約300億元,合計讓利超500億元。
與前兩階段相比,第三階段改革的影響范圍更廣、利益調整更復雜,此前原計劃于2024年底前推出。其核心目的是重塑基金銷售機構的盈利模式,涉及銀行、券商、互聯網基金銷售平臺等眾多市場參與者。基金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分成、客戶維護費等是不少機構的重要收入來源,改革帶來的費率下調、結構優化將直接觸動利益格局,因此面臨的阻力也最為顯著。
盡管基金費率改革在投資者端的直觀感知有限,但對行業而言無疑是一場重要變革。第三階段的改革不僅是對費用數字的調整,更是對基金銷售生態的重構,旨在推動行業從“規模導向”向“投資者利益優先”轉型。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存量基金產品的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費率制定繁雜不一,業內也曾出現一些機構利用老產品的費率設定、規則差異以及信息不對稱增加經營收入的情況。而此次調降銷售費用的意見稿中明確要求,已發售基金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費率結構與水平的調整 (包括修改基金合同、完成系統改造等) 。此次統一費率標準,或可消除規則套利空間,進一步規范行業收費生態。
一、新規核心變化:降費、簡化與規范
從意見稿中可以看到,此次改革擬通過六大核心調整,系統性優化基金銷售費用體系。
一是大幅降低認申購費率上限。將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的認申購費率上限分別調降至0.8%、0.5%、0.3%,較此前普遍1.5%、1.2%、0.8%的水平大幅下調。同時明確鼓勵銷售機構在覆蓋成本的前提下進一步打折,通過“政府指導價+市場讓利”結合,直接降低投資者入場成本。例如,一只股票型基金此前1.5%的申購費,新規下最高僅0.8%,若疊加銷售平臺折扣,實際申購成本可能降至0.15%以下。
二是重構贖回費體系。將原四檔贖回費率 (持有期<7日、7日~30日、30日~3個月、3個月~6個月) 簡化為三檔,統一適用于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基金及FOF:持有期<7日費率不低于1.5%,7日~30日不低于1%,30日~6個月不低于0.5%,且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這一調整取消了“是否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分類差異 (此前很多基金的C份額在贖回費方面規定持有超過一個月甚至超過7天就免除贖回費) ,并提高了7日~30日檔費率 (從0.75%升至1%) ,強化對短期交易的約束。
三是規范銷售服務費計提。明確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銷售服務費上限0.4%/年、指數型和債券型基金0.2%/年、貨幣基金0.15%/年,較此前平均水平下調約30%~40%;同時規定持有期超1年的份額 (貨幣基金除外) 不再計提銷售服務費,既降低中短期持有成本,又鼓勵長期投資。
四是聚焦個人客戶服務。維持個人客戶銷售保有量50%的客戶維護費比例、機構投資者權益類基金30%的比例不變,倒逼銷售機構將資源向個人投資者傾斜,改善散戶服務質量。
五是明確FISP平臺定位。首次以法規形式確立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的法律地位,要求機構對接并鼓勵使用,旨在提升機構交易效率、降低對代銷渠道的依賴。
六是強化其他費用規范。包括明確代銷機構清算賬戶沉淀資金利息歸基金財產、禁止基金投顧雙重收費、嚴查銷售環節利益輸送等,全方位堵塞費用漏洞。
二、行業影響:短期陣痛、長期重構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新規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經營模式構成顯著壓力。
第一類是以機構客戶代銷為主要業務的機構。新規維持機構投資者權益類基金保有量?30%?的客戶維護費比例上限,同時明確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 (FISP?平臺) 的功能定位并鼓勵機構通過該平臺申贖,這將分流部分機構代銷業務,壓縮其傳統代銷收入空間。
相對應的,新規對基金公司直銷業務構成一定程度上的利好。意見稿中要求,基金管理人銷售其管理的基金時,不得收取認 (申) 購費及銷售服務費。這一規定使得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渠道申購基金的成本優勢更為顯著,客觀上有利于推動直銷業務發展。
第二類受沖擊的是依賴頻繁交易賺取認申購費、贖回費分成的銷售機構。新規大幅下調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基金的認申購費率上限,并要求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產 (不再向銷售機構分配) ,直接削弱了以促進交易規模為核心盈利模式的機構收入基礎。
三是主推C類份額獲取銷售服務費的機構。新規不僅調低銷售服務費率上限,更通過統一贖回費標準 (如?7?日?~ 30?日贖回費率提升至?1%) 強化對短期交易的約束,同時規定持有超1年的份額不再計提銷售服務費,這使得以鼓勵短線交易C類份額為導向的方式失去核心盈利邏輯,難以通過刺激高頻周轉獲取費用。
新規一方面削弱了C類份額的短期靈活優勢,另一方面加強了長期持有的成本優勢。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有利于改善基金持有的短期化問題。但也有投顧人士認為,這將增加投顧組合的調倉成本。此外,當基金經理離職等需緊急調整持倉時,投資者因費率上升面臨更高退出成本。
《財經》根據Wind萬得數據統計,按照不同份額計算,全市場共計24378只基金,涉及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有10717只。僅下調銷售服務費一項讓利幅度即超百億元,其中貨幣基金影響最大,銷售服務費上限從0.25%降至0.15%,預估將減少費用支出90億元。
貨幣基金的費用調降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意義顯著。截至9月5日,當前貨幣基金平均年化收益僅1.19%,基金運作的平均綜合費率卻達到了0.48%。此次銷售服務費下調可減少運作費率對基金收益的侵蝕。以規模達到7932億元的天弘余額寶為例,其銷售服務費從0.25%降至0.15%后,每年可少扣約7.9億元費用,直接讓利投資者。
此外,降費改革帶來的機構經營壓力、系統改造成本也引發了業內人士的討論。部分機構可能難以在短期內調整業務模式來彌補收入缺口,對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的系統改造也提出了新挑戰。多位公募基金人士提及,系統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資金和時間成本,對中小公司來說更增生存壓力。若系統改造不到位,出現費用錯計、漏計等情況,或將引發投資者糾紛,影響穩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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